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子长人,住(略),农民。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人,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苏振东
人民陪审员赵对艳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强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