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支付给刘某400元(已当庭支付),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刘某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