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彭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彭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中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于1999年元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寇某举。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某,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元月18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寇某举,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有生气、吵架现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虽有生气、吵架现象,原告主张离婚,应当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证据,但原告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中迁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