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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易某与被告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进金,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易某与被告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易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某、易某承担。

审判员吴长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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