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0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周某从杨某(另案处理)手中以100元购买毒品“K粉”1小包,重1.5克,周某除了自己吸食一部分外,于次日凌晨在长沙市X区伍家岭核动能网吧内将剩余“K粉”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佘某某(均另案处理)。
200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从杨某手中以90元购买毒品“K粉”2小包。200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在长沙市X区伍家岭核动能网吧内将该2小包“K粉”以每包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
200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从杨某手中拿到12包“K粉”,并约定卖出后付款。周某拿到毒品后,当晚22时许在长沙市X区伍家岭核动能网吧遇见黄某、佘某某,被告人周某送给两人一点“K粉”后离开网吧。黄某、佘某某在吸食“K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交代“K粉”系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住处抓获了周某,并当场从周某身上查获10包白色晶体粉末。
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周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粉末(净重8.925克)中检出氯胺酮(“K粉”),该10包白色晶体粉末已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集中保存。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杨某、黄某、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保管收据,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刑事科学理化检验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志刚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