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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有某与被告闪xx、丁xx、闪xx、xx公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闪xx。

被告丁xx。

被告闪xx。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与被告闪xx、丁xx、闪xx、xx公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有某于2011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闪xx、丁xx、闪xx、xx公某银行存款x.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xx有某自愿以其所有某车牌号为豫x号江淮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x号江淮牌轿车一辆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xx有某所有某车牌号为豫x号江淮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xx有某所有某车牌号为豫x号江淮牌轿车一辆;

三、冻结被告闪xx、丁xx、闪xx、xx公某的银行存款十七万五千七百零四元九角二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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