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孔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军,男,生于1976年7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1940年2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只,男,生于1968年3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2日。

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孔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1994年8月份,我跟随被告王某乙在天津塘沽工地上干活,当时王某乙告知我是他自己的工地,约定年底结算工资。1994年9月8日,在干活期间楼房钢架全部翻倒,钢管砸中我头部受伤,被送到天津港口医院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由被告王某乙支付。住院期间,被告未通知我的家人,后被告王某乙将我送回家。事后每年或多或少救济我。2009年正月肢体不舒服,经检查是砸伤头部后遗症,就找被告王某乙说事,经中间人调解未调解成。现在我构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得知两被告是合伙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伤残赔偿金x.6元,伤残补助金5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138元。

被告王某乙辩称,1994年9月8日原告到天津的第一天就出事了,且工地不是我的,是中建六局四分公司的,我只是介绍原告共同出去打工。原告受伤后出于同乡情谊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医疗费用是我找中建六局四分公司支付的。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该起诉中建六局四分公司。

被告孔某某辩称,我与被告王某乙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受伤情况我不清楚。我只是公司代班,工资由公司支付。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4年在天津塘沽开发区两被告从中建六局四分公司合伙承包土建活,两被告均从老家带了五、六个工人。原告王某甲受被告王某乙雇佣在该工地干活。1994年9月8日,原告王某甲在室内搞抹灰活,钢管架翻倒砸伤原告头部,被告王某乙将其送到天津港口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2天,花费x.59元,由被告王某乙找中建六局四分公司支付。住院期间被告王某乙未通知原告家人,出院后被告王某乙将原告送回家。后被告王某乙陆续给付原告3050元。2009年初,就原告受伤一事,经中间人王××、敦××调解,被告王某乙同意出3000元了断原、被告之间纠纷,工地上纠纷一次性结清。而原告坚持让被告王某乙为其看病,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伤情经我院委托鉴定,以材料不全退回。后原告自行由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委托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工伤致颅脑损伤遗留颅骨缺损及左上肢肌力Ⅳ级,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八级伤残。另查明原告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王××生于2003年8月25日;小女儿生于2005年12月1日;母亲张凤娥生于1945年12月17日,原告有一姐姐。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天津港口医院病历一份、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一份、依原告申请对中间调解人敦××调查笔录两份、对被告孔某某调查笔录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王某甲在两被告合伙承包工地上受伤,应由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伤残补助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孔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事故发生后,原告不断向另一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x元(含已给付的3050元)。

二、被告孔某某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1319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继霞

代理审判员张顺利

陪审员赵希莲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户月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