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熊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忻城县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原某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某自愿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某朱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某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某朱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