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原告郑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周某所有;
二、被继承人郑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其中一半归周某所有,一半归郑某、郑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两原告承担人民币1450元,被告周某承担人民币29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