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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X。因本案于200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犯抢夺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X、被告人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江X在上海火车站北广场X路临时通道内,与在该处设象棋残局摊的残疾人曾X下棋。在连输两局并支付给曾X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江X从被害人曾X手中夺取人民币1000余元后逃跑。在被过路群众追赶的过程中,江X将夺得的钱款扔在地上,最后被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X的陈述、证人刘X、郭X、刘X、董X的证言、被害人的照片、相关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均经当庭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残疾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江X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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