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胡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0年10月1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即原告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12月起,被告胡某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陈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