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清河,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