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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36岁。因本案于200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6年3月份起,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开设无名诊所,擅自对外开展诊疗活动,且分别于2008年12月30日、2009年5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旧对外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照片、魏某某所开的处方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魏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和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智贤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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