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杰,男,1965年2月生,回族。
被执行人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赵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当日向被执行人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冶某某有一辆昌河面包车,车号豫K-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冶某某所有的豫K-x号昌河面包车。指令被执行人冶某某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某伟
审判员:祁伟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郭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