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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杰,男,1965年2月生,回族。

被执行人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赵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当日向被执行人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冶某某有一辆昌河面包车,车号豫K-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冶某某所有的豫K-x号昌河面包车。指令被执行人冶某某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某伟

审判员:祁伟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郭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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