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6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6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下午13时50分,曹岗派出所接到刘XX报称:其爱人张XX和儿媳田XX在何某园村被打,所骑摩托车被扣押。接警后所长赵XX指派民警李XX、申XX前去处理。二人身着警服到何某园亮明身份后,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何某甲的殴打,李XX的左臂被打伤。何某乙声称:谁敢推车就打死谁,腿打折,并手拿砖头威胁民警。在所长赵XX和民警姚XX前去支援,强制带离何某乙时,何某甲又将姚XX的右肩胛处打伤,后封丘县公安局派二十余名民警前去支援,将何某甲等人控制。经法医鉴定,李XX、姚XX之损伤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何某甲、何某乙赔偿给李怀轩、姚志勇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警察证复印件、封丘县公安局特勤大队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及证人李XX、姚XX、张XX、田XX、刘XX、申XX、赵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运海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冯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