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林州市工商局××工商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曲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曲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曲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廖奇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和晓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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