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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郝某某、王某乙、中牟县黄某镇业王某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周之子)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业王某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丙,任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王某乙、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业王某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某周死亡,经对其继承人蔡某芬、王某乙、王某建、王某霞询问,蔡某芬、王某建、王某霞均表示不参加诉讼,王某乙表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袁斌

审判员石红振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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