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周之子)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业王某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丙,任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王某乙、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业王某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某周死亡,经对其继承人蔡某芬、王某乙、王某建、王某霞询问,蔡某芬、王某建、王某霞均表示不参加诉讼,王某乙表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袁斌
审判员石红振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