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基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代理审判员文亚苗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