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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基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代理审判员文亚苗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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