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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黎XX与被执行人刘XX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黎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X路铺。

申请执行人黎XX与被执行人刘XX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XX赔偿申请人黎XX经济损失3534.96元。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XX赔偿申请人黎XX经济损失25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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