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黎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X路铺。
申请执行人黎XX与被执行人刘XX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XX赔偿申请人黎XX经济损失3534.96元。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XX赔偿申请人黎XX经济损失25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