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伍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朱某与伍XX、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伍XX、朱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