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甲,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乙,男,汉族,住(略)。
案由:所有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甲系姐弟关系,于2007年6月因动迁取得(略)房屋。2008年12月18日被告丁某甲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廖某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廖某已向被告丁某甲、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支付房款及维修基金等计人民币220,960元(以下币种同)。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被告廖某迁出系争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终止履行被告丁某甲与被告廖某于2008年12月18日就上海市X路某弄某室某室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二、上海市X路某弄某室某室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内的装修(包括空调二只、灯具、卫生洁具等,家具除外)归原告丁某甲所有,被告廖某已支付的220,960元中42,071元归被告丁某甲所有;原告丁某甲支付被告廖某胜330,000元(含上述220,960元中的余款178,889元、装修损失费及房屋差价损失费),该款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320,000元,被告廖某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上海市X路某弄某室某室房屋(包括家具)。被告廖某于交房之日协助原告丁某甲办理该房屋的煤气过户手续,煤气户名过户至原告丁某甲名下后,原告丁某甲付清余款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丁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0月29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