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朱某(原告母亲),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由原先的200元增加至500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自理部分)的50%。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自2010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
二、被告张某乙应自愿负担原告张某甲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的一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