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原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本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毕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305.24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355.24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顾剑东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胡晓爽
审判长顾剑东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胡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