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X镇。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长。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X镇。
被执行人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伍XX、黄某与被执行人刘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XX、何XX给付伍XX、黄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何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部分案款,余款被执行人刘XX、何XX暂无能力履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