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45-X号
申请执行人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永州市。
申请执行人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路局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周XX、孔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履行了部分案款,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