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