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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宾某、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X村X栋X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X村X栋X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X村X栋X号。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宾某、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9月26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宾某、袁某甲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宾某、袁某甲申请执行袁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治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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