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某某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45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