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a,男。
被告吴a,男。
原告王a与被告吴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之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2009年5月,被告及其妻子向原告借款15,000元。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及其妻子人民币1万元,不久又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
被告吴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被告吴a及署名陆a向原告王a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款;同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承诺一个月归还。届时,被告未还款,故由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并经庭审质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a借款人民币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新
审判员胡婉莉
代理审判员王梅芳
书记员施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