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