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跃湘,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丙午,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某某于2009年2月5日向某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宝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