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醴陵市人,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震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乡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耀平,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志响,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2011年5月27日受理的原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易平
审判员余向阳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