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霸州市科达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厂厂长。
申请人霸州市科达电子元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霸州市科达电子元件厂持有的票号为GB(略),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4日,出票人:洛阳市致力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x元),收款人:洛阳迪沃特机械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0年12月4日,付款行: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霸州市科达电子元件厂(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霸州支行;账号:(略))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东旭
审判员:胡炎峰
审判员:刘改玲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