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表人黄甫林,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晏某,女,1969年10月8日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日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易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