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刘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于2010年11月10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