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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刘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于2010年11月10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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