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富,湖南普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林业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一般人格权、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