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捷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昌禄,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
被告雷某,女。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雄斌,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捷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乙、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捷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刘某乙签订《手机话费充值预付费协议》,原告依合同约定将款项打进被告指定帐户。可是被告收到钱后却借故各种理由未予进行充值交易,并关闭手机话费充值卡供货商端口。尔后原告找被告协商,2011年11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个《还款说明》和《欠款说明》。次日,被告又给原告一个情况说明,并表示歉意。但是最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2940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乙、雷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现欠原告款项312940元是事实。被告是出具了《欠款说明》和《还款说明》,不过被告现经济紧张,资金周某不过,请原告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另赔偿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也请原告放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乙、雷某自愿偿还所欠原告上海捷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款项312940元(人民币),该款于2012年3月26日前履行220000元,余款于2012年6月20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上海捷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其它双方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147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共计6147元,由被告刘某乙、雷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