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以双方愿意自行解决离婚纠纷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长周小毛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人民陪审员王余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