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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诉被告罗XX、株洲市XX管理处、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16-X号

原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廖XX,株洲市XX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株洲市XX管理处,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XX,该管理处处长。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区支公司,住所地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罗XX、株洲市XX管理处、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管理处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管理处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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