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何XX
被告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