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被告曹××。
原告曾某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由于女方不能履行妻子义务,感情确已破裂,从去年9月到现在,几次协议离婚未果,男方坚持离,女方要求男方补偿青春损失费十几万元,男方无有过错,要补偿是没有道理的,感情破裂的因素是自己失去了性生活的功能,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难道要一个正常的男人陪她走到底吗这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被告不想要性生活,原告不想守活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双方经济长期独立,被告有存款约十四万元,原告有股票十万余元,房改房X室折价约捌万元,梨树上堆上组老宅,折价约捌万元;3、X室及生活用具归男方,老宅及拆迁补偿款归被告;4、被告存款归被告,原告股票归原告;5、假如被告要X室,那堆上组老宅及拆迁补偿就归原告所有;6、诉讼费用平摊。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曾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1980年3月28日登记结婚。
被告曹××辩称,原、被告于1979年相识,结婚至今已整整30年,在这些年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履行了作为妻子应义的义务和责任,生育并培养了一双乖巧懂事的儿女,一个个长大成人,成家立业。自结婚以来,被告孝敬父母,照顾子女,操持家务,几乎天天起早贪黑在外打零工,虽然被告身体很辛苦,但心里是甜的,因为有丈夫的帮助和关爱,被告无怨无悔。记得,丈夫曾某两次(2003年、2005年)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第三次是2006年因急性胰腺炎住院,还有第四次是2007年取钢筋住院(因2005年的手术中腰部安装了钢筋)。特别是2005年的车祸,因伤势严重,腰部动了手术并安装了钢筋固定,医生说至少3个月不能坐,不能下地行走,只能在床上躺着,在这3个月中,也是被告精心照护,直到完全康复,被告毫无半点怨言,因为这是妻子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这接连几次的住院治疗都是被告日夜守护在他身旁尽心尽力地照顾,虽然身体瘦了一大圈,很累很辛苦,但付出的苦与累变成了欣慰和开心。原告以被告不能履行妻子义务、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全属无稽之谈。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曹××就其辩称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情况如下:
被告曹××对原告曾某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曾某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1979年,原告曾某与被告曹××相识恋爱。1980年3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80年10月29日婚生男孩曾某恒,1982年6月13日婚生女孩曾某丹。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尔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隔阂加深。2010年4月13日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认为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忠诚、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只是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双方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原告曾某与被告曹××结婚三十余年,现被告为了保持家庭完整不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尚可修复,并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曹××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石纳新
审判某郭蓉
审判某陈学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付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某。判某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