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聂某、杨某、王某:
刘某申请执行聂某、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2)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聂某于2012年3月1日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