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邱,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等)。
被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XX与被告冯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戈XX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戈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戈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