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莫某,男。
被告张某,男,28岁。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远春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某江、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确立婚约关系,2009年10月28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杨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1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杨某现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称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承担抚养费x元,于2011年9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杨某仍属原、被告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远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