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43-X号
申请执行人唐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蒋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蒋XX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蒋XX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蒋XX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唐XX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