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学某。
法定代表人熊××。
委托代理人郭××。(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学某应偿还原告借款x元,利息x元,合计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学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