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文斌,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甲,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乙,男。
林某与郭某、李某、蔡某乙、蔡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裁定,驳回林某起诉。林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林某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起诉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某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孔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