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10月13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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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建国
审判员肖雯
人民陪审员李文莉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