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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向某与被执行人熊某、宁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向某,男,50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熊某,男,45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宁某,女,44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被执行人熊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某与被执行人熊某、宁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某自愿代熊某、宁某履行本案债务,申请人向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某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9)双法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华玉

审判员朱学东

审判员邓某雄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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