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合庆,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岳某乙。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淇县X镇X村人,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
审判长郭福礼
审判员贾海军
审判员王玉柱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