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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合庆,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岳某乙。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淇县X镇X村人,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

审判长郭福礼

审判员贾海军

审判员王玉柱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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